时 间:
搜 索: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21919
传真:(010)65677512

当前位置:首页> 重要讲话

商务部马秀红副部长就《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文章来源:
时间: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2007年1月8日,商务部印发了《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日前商务部马秀红副部长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商务部出台《办法》的背景及意义?

  答:起草制定本《办法》是商务部"品牌万里行"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商务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品牌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尽快"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将"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作为"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商务部在以往开展的品牌培育和扶持等工作的基础上,自2006年起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组织国内主要媒体开展"东部开放品牌行"等五条线路的宣传推广活动,并加紧建设品牌评价、促进、推广和保护四大体系,全面推进商务领域自主品牌建设工作。本《办法》就是商务部加强品牌评价和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办法》针对目前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较多、组织管理比较分散、条件不够统一、程序缺乏规范等问题规定了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主管部门、基本原则、一般程序以及参加商务领域品牌评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同时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就加强品牌的境内保护、境外保护等规定了若干政策措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加强商务领域品牌保护,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问:商务领域品牌评定工作遵循哪些原则?

  答:《办法》对商务领域品牌评定工作主要规定了三条原则:第一,市场导向原则。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用户的认知、选择、使用、评价和反馈状况,体现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第二,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活动均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不强迫企业参加。对于参加的企业,商务部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的名义收取企业任何费用。第三,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的原则。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采取企业申请、模型测算、专家评审、市场认可、政府发布的机制,在每个环节都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对每个评价类别都建立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保证评定结果的科学、公正和客观。

  问: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规定,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当具备五项条件。其主要内容是:(一)申请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二)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三)申请的品牌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四)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居本行业前列;(五)申请的品牌相关产品和服务及申请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

  其中,第(一)、(二)项是基本条件,划定了参评企业及品牌的范围;第(三)、(四)项是核心条件,体现了商务部评定品牌区别于普通品牌的特征;第(五)项是附加条件,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条件,即使申请的品牌符合前四项条件,如果违反国家产业、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将"一票否决"。

  问:怎样申请商务领域的品牌?《办法》对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首先需要说明,《办法》仅就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的相关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商务部将在开展某次品牌评定活动之前发布通知,规定当次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等具体事宜。一般来说,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一)企业申请,即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二)审核推荐,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商务部;(三)商务部评审,即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品牌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实、整理和测算,成立若干专家工作组对申请品牌进行审核评价,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和公众媒体对申请品牌进行社会调查;(四)公示,即商务部将拟评定品牌的名单通过报纸或网站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建议;(五)评定公布,即商务部授予入选企业品牌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问:商务部评定品牌有无专用标识?如有,对于专用标识的使用有何规定?

  答:商务部在授予入选企业品牌称号的同时,将授予其相应的品牌标识使用权。《办法》规定,该品牌标识属商务部所有,企业可以在获得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等有关材料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在其它产品、服务上使用。《办法》同时禁止针对该品牌标识的伪造、销售或者冒用行为。

  问:《办法》对于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保护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品牌保护是商务领域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办法》分别从境内保护、境外保护、企业自身保护、品牌交易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问:《办法》对于品牌境内保护做了哪些规定?

  答:品牌保护既包括对商标的保护,也包括对与品牌有关的企业名称、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包括禁止不正当竞争。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已经做了规定,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即可。但考虑到商务部评定品牌往往是各行业的优质品牌和知名品牌,遭受各种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更大,《办法》规定,商务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对商务部评定品牌"加强保护"。这些品牌在境内遭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除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外,还可以向商务部或者各地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举报或投诉。

  《办法》还规定,对于进口环节或者贸易展会上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知识产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条件的,商务部将依照《对外贸易法》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或者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进行处理。

  问:请再介绍一下《办法》关于品牌境外保护的规定。

  答: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境外被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多有发生,特别是我国一些著名品牌或者老字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被抢注,遭受很大损失。为帮助商务部评定品牌所属企业在境外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办法》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境外保护预警体系,以便预防或者及时应对纠纷;(二)建设境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并协调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为企业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服务;(三)鼓励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或者版权登记,做好知识产权全球布局;(四)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企业在境外遭遇侵权行为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以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反映,也可以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反映。

  问:除政府以外,企业自身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品牌保护责任?

  答: 与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企业是品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办法》规定,商务部评定品牌所属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应加强品牌管理,维护商务部评定品牌形象。具体来说,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品牌保护工作:(一)及时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取得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在注册商标时,除将主品牌注册商标外,还应有选择的对相近商标进行注册;除在本类别注册商标外,必要时还应在相关类别进行注册。(二)积极办理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并参与商标、专利审查过程的异议或争议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各种保护手段。(三)加强品牌日常管理,例如使用高科技防伪措施方便消费者辨认,规范商标使用许可关系避免发生纠纷,企业合资、联营、并购过程中科学评估品牌价值避免资产流失等。(四)加大维权的人力、物力投入,设立专门的打假人员、举报热线等,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    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    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    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65677512
    邮箱:商务部邮箱